从人民教育出版社退休后,有出版社聘我作终审。这家出版社要我终审的第一本书约三十万字,稿件交给我的时候,没有提出任何要求。我像在人民教育出版社工作一样,逐字逐句认真审读,最后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后出版的结论。当我把稿件交还出版社的时候,出乎意料的是,收稿人告诉我:“社里规定:复审只审稿件的百分之三十;终审只审稿件的百分之二十;复审、终审不重复;审读部分由复审者、终审者自由选择,但不鼓励多审。”
这家出版社的规定令我吃惊,回来后查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编的《图书出版管理手册》,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章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第二节中期保障机制第八条: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因此,在选题获得批准后,要做好编前准备工作,加强与作者的联系。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査稿件的科学性、艺朮性和知识性问题。
(一) 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二) 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的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三) 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 (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终审者应通读稿件,在此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作出决定。”
显然,这家出版社的规定不符合新闻出版署的命令,使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形同虚设。但我作为受聘者无法改变聘用单位的规定,只好入乡随俗。
工作一段,我发现这家出版社的规定很难保证图书质量。因为这家出版社出版的每一本书都没有经过三审,通读稿件的只有责编一人。复审和终审加起来才审读书稿的一半。责编的水平和责任心又怎么样呢?举个例子,该社一位公认水平较高的责编,她初审的一本近代史资料专刊。刊中收有顾龙山人的《庚子诗鉴》,其中有一首诗:“腹诽有禁似嬴秦,宾座余谈尚噤瘖。除却永宁狂刺史,虎须敢捋更何人。”这部书稿交我终审时,诗的第二句最后一个字不是“瘖”,而是一个病扇,里面是个“幸”字。我不认识这个字,査《辞海》《辞源》都没收这个字。我想,既然责编通读了书稿,就得向人家请教,没料到,她也不认识这个字,连字典都不查,也没提出疑问,就放过去了。幸好这个字在韵脚上,再据诗意,我判断这个字是“瘖”的误写,要求责编跟作者沟通。诗的第四句中的“捋”字,书稿上作“埒”。埒,是相当的意思。“埓”放在这里不通。我问责编这句诗什么意思,她说:“没看懂。”短短一首七言绝句,就出现两处错误。复审只审书稿的三分之一强,终审只审书稿的五分之一;那些没经复审、终审的一半书稿,责编没有发现的错误根本得不到纠正就出版了。我想,出版社所以这样做,是“钱”字作怪,无非是想节省成本,多赚“钱”。在我终审的书稿中,确有文章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要求删去再出版。假若那样的文章不在终审五分之一的书稿中,书出版了,造成恶劣影响,多可怕呀!
如今人们常说“无错不成书”。这反映了广大读者对图书出版的不满和无奈。我不知道这家出版社的规定是特例,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议新闻出版总署加强图书出版管理力度,让发布的法令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 马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