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为全球所关注。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关于国际贸易在抵制环境恶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建立初始就对国际环境问题予以了关注。但由于1947年GATT建立时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其也仅仅是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规定了(b)款和(g)款两个“环境例外”条款。WTO建立之后也遵循GATT原先的传统,认为自己“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WTO不是一个环保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促进国际化的自由贸易市场。故而WTO只是在涉及到环境问题时才被动地去考察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平衡,而非为了环境保护而去限制相应的贸易措施。
关于环境保护与贸易平衡的关系问题也是当下有关国际法原则和WTO制度讨论的热点。有的学者认为,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两者有着一种辩证法的关系:从长远看来,贸易自由会促进经济发展进而也有利于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但从当下二者的关系来看,它们之间也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无论是贸易自由原则过于强势抑或环境保护原则过于凸显都会对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
而对于WTO目前的环境保护状态来说,由于其过于强调贸易自由方面的原则,导致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WTO的规则中间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条文。现有的条文数量较少而且大多比较模糊,难以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裁判中也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进一步进行解释,从而可能会由于自由裁量的过大而有不合理的判决。
虽然WTO并不直接负担有维护环境的职责,但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尤其是当今世界发展迅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更应该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关注相应的环境保护问题。而对于GATT20条(g)款等类似条文的适用也应该符合实际的要求,如此苛刻的条件并不利于国际环境的保护,因而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如欧盟牛肉案中,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对于欧盟不利的裁决,但欧美内部迫于民众的压力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施了原有的措施,这种对于生命、健康、环境的考量正是当今时代的潮流和发展的方向。WTO需要在保护世界贸易的前提下尽量对国际贸易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做出更大力度的保护,一方面,可以继续拟定相应的协议;另一方面,对于已有条款的解释需要有适当的放宽。
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正在面临也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面临各类贸易上的摩擦,我们需要对于WTO的现有规则有一个更为精准的了解,深入探讨WTO各项贸易规则的具体适用。一方面,我们需要积极从理论层面探讨相关的世贸组织的制度和规则,对于相关国际贸易的问题有一个理论上深入的探讨和理解,力求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占据更大的发言权。另一方面,我国也需要从如何使用WTO规则本身出发,熟悉以西方思维模式为主的WTO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