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作《“红楼梦研究”大批判缘起揭秘——两个“小人物”致函<文艺报>的事是否存在?》2011年9月21日在《中华读书报》刊出之后,凡是读过此文的人见了笔者都关心一个问题:李先生那边有什么反应?时隔半年之后,人们终于等来了李先生以《李希凡驳〈“红楼梦研究”大批判缘起揭秘〉》为题的回应长文(2012年4月11日《中华读书报》)。毛泽东主席的信是1954年的“红楼梦研究”大批判事件中异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拙文《揭秘》提出的是毛泽东信中关涉历史事实真实性的两个极细的细节问题。问题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为它们出现在毛泽东的信中。至于红楼梦研究中不同观点的争论,完全在拙文的视界之外。拙文关注的是事情的真实性问题,自然要涉及当事人。但拙文关注的是事,而不是人,包括毛泽东主席和李先生。
既然是关涉细节真实性的争议,解决问题的途径只有一个:拿出证据来。
李先生文章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篇幅说的是与拙文提出的问题无关的红楼梦研究的不同观点的争议问题。与拙文提出的问题有关的部分,李先生的文章显得有点儿情绪化,使用了太多的非学术争论用语。这于事无补。李先生看来被笔者激怒了:通篇围绕着笔者的人品作文章,好像把笔者骂倒了搞臭了,笔者提出的问题就不存在了,甚至当年给《文艺报》写信的事也是事实了。总之,《揭秘》“对事不对人”,《驳〈揭秘〉》则在为自己辩护的同时,把矛头对准了人。
笔者当时关心、现在依然关心的是:“两个‘小人物’致函《文艺报》的事是否存在?”对这一问题,李先生拿出证据来没有?拙作是一篇文史考据,文史考据的基本要求是跟着证据走,凭证据说话,而且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证据之外的话说了也白说。仔细读了李先生的长文,笔者只有失望:在最关键的问题上,在最需要证据的时刻和地方,李先生均语焉不详,一闪而过,没拿出任何的证据!相反,李先生无意中反倒为笔者提供了坚实的证据,使拙文的核心假设得到了证实。“两个‘小人物’致函《文艺报》的事是否存在?”这个公案,想不到在近60年之后终于获得突破性进展。
李先生为拙文的
核心假设提供了证据
《揭秘》一文在文章的最后,对全文的中心问题及其基本假设作了一个全面的归纳和概括:两个“小人物”是否向《文艺报》写过信的事,“在1954年10月16日毛泽东主席的信发出之后不久,很可能即已调查清楚——这对当时的文艺界来说是极为简单的一件事。也就是说,李希凡、蓝翎并没有给《文艺报》写过那封‘被置之不理’的信这一事实,当时已无疑问了,这就是袁水拍的文章、冯雪峰的检讨、《文艺报》编辑部的检讨、李蓝两人当年的文章均对那封所谓的‘信’‘缄默不言’的原因。此一推测,包括其他推测能否成立,当然还有待于相关档案的披露。” “相关档案”在哪里?当时是不是真的针对此信做过调查?得出过被认可的结论没有?笔者对这些亟欲知道的问题短期内解决实际上并未抱多少希望,没成想李先生现在就把这一切提供给我们了。
且看李先生的叙述:“1954年11月初,在《文艺报》召开的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文艺报》唐因等四位同志(他们都不是《文艺报》通讯组的;通讯组杨志一未再与我谋面)约我单独谈话,说没有看到我的信。……当时觉得他们咄咄逼人又有点神秘地质问信的事很莫名其妙。1967年后才明白事出有因。……1979年召开的第四次作代会上,那几位同志又提出了信的问题,要我公开答复,他们的质疑和我的答复分别在两期‘会议简报’上刊出。”李先生在文章中还说:“1954年《文艺报》的人坚称没看到我的信,并不能因此蛮不讲理地否定我写过‘探询信’。”
李先生上述这一番话,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值得关心此事的人高度重视:
1、毛泽东主席的信发出不久,当时围绕着李“信”的有无确实做过调查,而这一点外界从无所闻,这是有关此一信息的首次披露,——这从根本上证实了笔者的推测。
2、当年《文艺报》的人就“坚称”没看到过李先生的信,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人家根本就没见过“信”,何谈“被置之不理”!
3、李先生被《文艺报》的唐因等四人约去做调查,可以推断,李先生只是被调查的一方,这一调查当会涉及多方,也包括“杨志一”在内。
4、按照惯例,《文艺报》调查后肯定会形成一个“调查结论”,这个“结论”也会上报《文艺报》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乃至上达天听,看来,各方最后都认可《文艺报》确未收到两个“小人物”的信。笔者认为,这就是袁水拍、冯雪峰、《文艺报》当时均不再提那封“被置之不理”的信的根本原因,也是最高当局此后没再追究此信的缘由。
5、《文艺报》调查此事时有无可能说假话?可能性几乎为零!“最高领袖”关注的信,当时谁敢隐匿不报!此信事关重大,如果确实存在,对《文艺报》的批判会多么有理有据、有声有色!如果没有,相关各方又会多么尴尬、多么被动!
究竟谁在“拧麻花”?
事实胜于雄辩,通过李希凡先生自己的话对事实进行还原,是弄清真相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途径。李先生在反驳我的文章中说:“作为王文通篇立论基础的是我1954年4月13日信中的一段话,引用时带着删节号,那被删节的内容对其‘揭秘’显然是不利的。我在信中与好友葛懋春谈论着‘驳俞平伯的两篇文章’:一篇是当时已基本完成的《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另一篇是计划于暑假期间去写的《评〈红楼梦研究〉》。王文故意把这两篇文章的事搅在一起拧麻花,捣腾出诸多与事实满拧的奇谈谬论。”并指控我“拿尚未动笔的《评〈红楼梦研究〉》做起‘张冠李戴’的文章”。现在看来,弄清李先生这封4月13日信中所指究竟是哪篇文章,确实是厘清那封“被置之不理”的信是否存在的关键。那么,究竟是谁在“张冠李戴”呢?
1.李先生言之凿凿地说,我删去的那些内容对我“揭秘”显然是不利的,这一指控真让笔者哭笑不得:既然李先生手中握有自己亲笔所写信件的复印件,那就把我删节的部分补齐,不就可以立即让我“张冠李戴”的错误原形毕露了吗?我所有对李先生的怀疑顷刻间不就土崩瓦解了吗?如此便宜之事,李先生为何不肯做呢?难道真有何隐情?还是让笔者将信的内容全部公布出来吧,以让大家看看究竟是谁在“倒腾”事?被我删去的文字究竟和文章的内容有没有关系?李先生1954年4月13日的信是这样写的:
懋春同志:
【所寄文史哲,来信和稿费,均已收到。谢谢。听说老师们对这篇文章(这应该是指发表在4月1日出版的《文史哲》第4期上的《略谈〈水浒〉评价问题——读张政烺先生的〈宋江考〉》,李先生不会误认为是《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这篇文章吧。尚未发表的文章不会提前给您稿费吧。——引者注)给的反映还好,给了我很大鼓舞,同时也提醒了我,今后将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来对待一些问题的研究,这篇文章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缺点的,首先是在征引材料上,态度还不够严肃,有些不够确凿的材料,是不该征引的,同时在阐述某些观点时,有的地方也带有片面性,没有从反面加以论证,这都是很难说服人的。】
关于俞平伯对红楼梦的评价问题,我是准备试写一下的。不过,因为时间问题,过去想把它放在暑期再搞。既然编委会需要,我们就试一下,我想和另外一个同志合写一下,因为他的时间比较富裕,有工夫作综合材料的工作,【困难的是我们想看一看脂砚斋评本的手抄稿,但在人民的中国,只有一本,现在俞平伯先生处,此外,据说那个反动家伙胡适拿走了一本,对于我们这样的半截文人来说,这个愿望就势必难满足了。不过,】俞平伯把红楼梦的传统性,说成形式的模拟,无论如何我是不同意,文章现在写不好,将来也要集中搞一下。
【在水浒方面,我曾写过一篇豹子头林冲的形象创造,本来是想通过个别人物的分析,先探讨一下水浒人物描写方面的现实主义手法。因为水浒中这个人物在性格发展上有它的鲜明特色,有些地方是突破古典现实主义的局限性的。这篇东西送到人民文学,至今已八月有余,仍在“积压”,也不发表,也不肯退回,去了四封信催,回答只有一个,“在处理中”。最近,我想修改一下,寄给文史哲看看,是否可以用,现在已去信去索取,还不知何时能寄回来,在暑假前我就准备这样作一下。对红楼梦问题,暑假中还想看一下,我不大同意俞平伯和周汝昌对后四十回续作者高鹗的这种主观主义的痛骂。
我读过了你的哲学问题的解答,由于自己的哲学基础差,还有些模糊,这两个概念本质上的区别,我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我的思想上,也可以说是自发地认识吧!总以为这是不同的,但究竟本质区别在什么地方还搞不清,所以很难提出意见,我想下一次仔细想过再谈吧!
关于买书的事,我可以代买,同时如果你们教研室想购书,人大办有购书证,买多了书须有购书证才方便,可以函恰办理。你买什么书请把书名开来。】
请来信。 此致
敬礼
上引信件中,方括号内是我删去的内容。大家可以清楚看到,被删去的那些文字完全与所讨论的问题无关,哪里有半点对我“不利”?信中哪里像李先生说的那样,同时在谈论着他所说的那“两篇文章”?我哪里有半根麻花可拧?
2.既然李先生1954年4月13日和5月4日两封信的内容已经原原本本公布,我们可以清楚看出,李先生两信中所提批俞平伯红楼梦研究的文章,就是发表在《文史哲》杂志上的那篇《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根本不可能是几个月之后才动手写的《评〈红楼梦研究〉》。笔者在此愿做进一步的分析。李先生在4月13日致葛懋春先生的信中说:“关于俞平伯对红楼梦的评价问题,我是准备试写一下的。不过,因为时间问题,过去想把它放在暑期再搞,既然编委会需要,我们就试一下”。在5月4日写给葛先生的信中又说:“关于批评俞平伯先生的稿子,本来不准备写了,但是,心里一直放不下这个问题,终于下定决心,作完了这件工作”。也就是说,4月13日的信明确表示“既然编委会需要”,不再等到暑假,现在就要动手“试一下”,而5月4日的信则明确表示稿子已经弄完。所以,两封信谈论的文章,只能是《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相信这是看完两封信的人都会得出的结论。但按照李先生的意思,4月13日信中谈到的文章是发表在光明日报《文学遗产》上的《评〈红楼梦研究〉》,5月4日信中所谈才是发表在《文史哲》杂志上的《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李先生说:“若把我的信完整地看下来,便可知我在信中两三次提到并‘犹豫着’要暑假动笔的并非已完成的《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而是毛主席信中提到的另一篇文章《评〈红楼梦研究〉》,它正是我们在1954年暑假期间完成的。”请问李先生,我在上面已经把4月13日信的全文公布,您在哪个地方提到了《评〈红楼梦研究〉》这篇文章?用您的话说,这是不是在“人为制造迷局”?
其实,关于这篇被李先生用来打掩护的《评〈红楼梦研究〉》的动议和动手时间,蓝翎先生在《四十年间半部书》一文中曾做过清楚的交待,蓝翎先生说:“第一篇文章写完后,言犹未尽,觉得有必要再写一篇单独评《红楼梦研究》的文章。……但时间已到六月,学校面临考试,都很忙,遂约定暑假期间动手。”也就是说打算写《评〈红楼梦研究〉》最早是在六月份,而动手写已经到了7月1日放暑假之后(见《龙卷风》,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蓝翎先生作为这篇文章第一稿的起草者和主要完成者,他的陈述要比李希凡先生更加可信。而且,李希凡先生自己也在多处确认了这一时间。所以,李先生辩称自己4月13日的信里言及的是《评〈红楼梦研究〉》,根本就不能成立。这是朗如白昼的事实,要说是拧麻花,也是李希凡先生自己在拧麻花。
那么,李希凡先生是何时才在信中对葛师提到《评〈红楼梦研究〉》这篇文章的呢?那要晚至几个月之后了。在1954年9月24日致葛先生的信中,李先生是这样说的,“我们的《评〈红楼梦研究〉》,正在作家协会传阅,那是一篇非常草率的文章”。这是李先生在给先师的信中唯一一次提到这篇文章。
也许李先生会说,此前我还在给葛懋春的其他信中提到过这篇文章,不幸的是,李先生自己说过的话彻底封杀了这种可能。李先生不会忘记,您在驳蓝翎先生的《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载《黄河》1995年第1期)中肯定地说:“前几年,他(葛懋春)突然把所有我给他的信,全部复印一份寄给我保存。”请注意,李先生这里用的是“所有”和“全部”四字,也就是说,李先生在给葛师的信中,有关批俞平伯的话题都集中在这三封信里。其中有关那两篇文章的写作情况可谓清清爽爽,任谁想拧麻花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当然,如果在此之外,真还有这样的信,那就请李先生把手迹影印公布出来吧。
这里还想请问李先生,如果不是《文史哲》杂志邀约在先,您老人家怎么会对葛懋春先生说出“既然编委会需要”这样的话来?难道您的投稿不是对《文史哲》编辑部的响应?难道您是在给《文艺报》编辑部写信吗?笔者愿意再次征询李先生,如果您确实在《文艺报》那里受到不公平对待,“被置之不理”的话,那么,在给葛师的那些信中,为什么您的《谈金圣叹的批改水浒》在《文艺报》“蹲了半年之久”您要抱怨,您的《谈豹子头林冲的形象创造》被《人民文学》“压了八个月”您也有怨言,独独这一次您被《文艺报》“置之不理”却只字不提,心甘情愿吃“哑巴亏”呢?要知道,毛泽东主席在信中已经鲜明点出你们当时的困窘,那就是“不得已”,对这一“不得已”,这一次为什么不倒苦水呢?
3.我的《揭秘》文章,虽长近13000字,但讨论的中心只有一个,即“两个‘小人物’致函《文艺报》的事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关涉重大,也是关心我和李先生之间争论的人们最想知道的。按理,李先生应围绕这个问题释疑解惑,拿出证据。但令人费解的是,李先生似乎不愿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纠缠”。反而说他“从未把那信看得如王学典夸张的那么重要,总念叨它也不是我们的风格”,“当年毛主席感到不满甚至气愤的是学术界、文艺界领导迷信‘名人、老人’、不注意扶植马克思主义新生力量的倾向;是‘对胡适派资产阶级唯心论曾经表现了容忍麻痹的态度’”,“那封与冯雪峰没有直接关系的‘被置之不理’的信,并不是关注的重点,当然没必要对此揪住不放”。按照李先生的说法,在当年,无论是毛泽东主席还是他本人,或者其他人,都没有把那封“被置之不理”的信当回事。这种说法简直令人瞠目!笔者毫不怀疑李先生的“宽宏大量”和“菩萨心肠”,但若说明知道那封信存在却不对那封信揪住不放,凡经历过或了解那场摧枯拉朽般政治批判的人恐怕谁都不会相信。那封信如果能够被坐实,真的会被不加理会的轻轻放过吗?实际上,从李先生的《驳〈揭秘〉》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对这封信的有无是倍加重视的,《文艺报》曾专门派出四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就是明证。这说明此事非同小可,《文艺报》甚为慌张。再者,《文艺报》进行调查的人并不是高层,可见毛泽东关于红楼梦研究问题的信的传播范围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小,了解这封信内容的也就不乏其人,那么,为什么此后在对冯雪峰和《文艺报》连篇累牍的讨伐过程中,从来没有人以此为炮弹对他们进行轰炸,难道说在当时那种政治环境下的人们能够像半个世纪后的李先生一样理性和宽容吗?李先生在驳我的文章中仍然坚称“无法否认《文艺报》存在‘不可以批评俞平伯’的立场问题”,须知,在政治挂帅的年代,立场问题是最大的问题,惹得最高领袖盛怒的立场问题怎么会被视而不见呢?遗憾的是,李先生对很多人的这些疑问没有给予半点令人信服的回答。
2001年5月
我曾面询过李希凡先生
在《驳〈揭秘〉》中,我的“罪状”之一,是在文章发表前没有向李先生这个当事人“询问核实”,这让李先生大为光火。对此我表示理解。但是,李先生可能忘了,早在10年前,我就曾亲自访问您,就您写给《文艺报》的那封信是否存在询问过您。我是学习历史的,而有关红楼梦研究大批判的问题是如此重大,我怎么可能在没有问询当事人的情况下就贸然下笔为文呢?
2001年5月19日,“文史哲创刊50周年纪念会暨人文精神与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达园宾馆召开,李希凡先生应邀出席,并在会上作了发言。看到李希凡先生后,长久以来想探寻真相的好奇心驱使我想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和李希凡先生交谈一次。之前我与李先生并未单独见过面,只听过李先生在山大所做的报告,所以我是通过当时的《文史哲》杂志负责人转达的求见的愿望。记得我们会面的时间不长,19日上午11点仪式一结束,我就把李先生请到了我的房间,然后赶在12点吃饭前匆匆结束了采访。
那次见面虽已过去十年,但印象深刻。记得由于时间紧迫,李先生刚一落座我便单刀直入。我告诉李先生,毛泽东主席的那封信是有问题的,我手头有证据表明发在《文史哲》上的那篇文章是《文史哲》的约稿。李先生闻听此言一愣,当时我就判断我的猜测得到了证实。直到今天,李先生的这一反应仍如在眼前。
人的记忆是最靠不住的东西,所幸我当时作了速记。今天翻检这些速记,约略可以还原李先生的谈话内容。速记中记载的李先生的话,与他公开发表的一些言论有很大出入。李先生的谈话涉及多个方面,但中心是“《红楼梦》事件”,其中他还披露了一些外人难得一窥的细节,如江青曾经连夜抱着枕头到人民日报社去传达毛关于红楼梦研究批判的指示等。速记当中的很多内容对了解红楼梦研究批判事件多有裨益,但出于历史学者的慎重,笔者不打算立即公布全文。假如李先生想知道那天自己说了哪些话,我可以将速记复印寄去,假如李先生授权公布的话,那我可以立即公布。
在短短的会面时间里,李先生还对业师葛懋春先生再三感念,说很多文章如评水浒等都是葛先生鼓励他写的。
除此之外,在我的速记稿里,还记载着李先生家庭的地址、邮编和家庭电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是李先生在《驳〈揭秘〉》中呵斥我事先不给他联络,我是不愿意提及这次访谈的,既然李先生声色俱厉指责我“不懂礼数”,那我只好公布这次谈话的片言只语,以证明我还没有鲁莽到无视历史当事人存在的地步。
《揭秘》一文的
写作与发表问题
本节本可以不写,因为文章的写作缘起和如何面世,与文章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关系不大,但现在不作必要的交代恐怕不行了,因为李先生一上来就说:“读罢王文,确实‘来者不善’!”因为“王文在2004年就已成文。”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写成于2004年的东西为什么要到2011年才拿出来发表?李先生肯定认为蓄谋已久,其间必有隐情。
前文已说,早在我1988年从葛懋春先生手中接过李先生这批信件的复印件时,即已产生李先生当年的文章是《文史哲》编辑部约写的印象。这就自然生发了一个问题:既然如此,毛泽东主席的信中所说的《关于<红楼梦简论>及其他》发表过程中的“周折”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十分可疑!假如这一点十分可疑的话,那就意味着:对俞平伯和《文艺报》的批判,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胡适的批判,紧接着展开的对胡风的清算和声势浩大的“肃反运动”,这一系列一环扣一环的疾风暴雨式的批判运动,统统都由这样一个非常可疑的起点所引发。笔者因此断定,两个“小人物”致函《文艺报》的事既然产生了如此之大的“蝴蝶效应”,此函的有无当然就是一个非同小可、值得追究的大问题。但是,笔者是学史学理论专业的,虽然专攻中国当代史学学术史,但文艺界的问题当时并不在自己的兴趣之内。所以,虽然时常还想到它,但一直没有兴趣、也一直没腾出手来清理此事。
这样,时间一晃就到了2004年,而2004年是“《红楼梦》事件”发生50周年,这恰好是清理此事的一个不可多得的时间节点,恰好在这时我也有了一点难得空闲,于是,我的研究欲望就再也不可阻遏了。整整有三个月,我整天泡在图书馆里搜集材料,然后写作,大概到2004年的5月份,稿子即已写出,接着分送师友们审阅,到最后定稿时已届暑假了。于是我把此文送交两家媒体的朋友,他们均想在毛泽东主席的信写出的10月份推出。就在这时,一位我素所尊敬的师长告诉我:听说李先生身体欠佳,如果因为此文出了意外,恐怕不好。闻听此言,尽管我并不情愿,但还是打消了立即发表的念头。当时我打算等一两年之后再发表也不迟。
谁知,2006年3月份,我就从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调往《文史哲》杂志社。以李希凡先生和《文史哲》杂志之间这种人所共知的互相成就的渊源关系,我在主编任上再刊发此文就非常不合适了,当时打算,一天不卸任主编就一天不刊发此文。这样一晃又五年过去了,我也差不多将此文忘干净了,包括邀李先生参加《文史哲》60周年的刊庆活动期间,说实话,根本没想起这篇文章的事。当然,即使想起来,我也不会与李先生再交流此事,因为我们早于2001年就此事对话过了。
去年9月,我在与先前看过此文的一位学友通电话交谈其他事情时,他重提此文的发表问题,我也重新强调在主编任上不想这样,这时他说了一句很让人心动的话:学界不少人知道你写有这篇文章,但如果你不在李希凡这位唯一当事人在世时发表出来,就会大大削弱你所提供证据的说服力,至少说明你不敢直面当事人的质疑和驳难!话说到这个份上,笔者实在没有理由再犹豫了。于是终于决定推出此文,史学工作者求索历史真相的良知终于战胜了世俗中人的种种顾虑。经过短暂的打磨和修改,遂将此文提交给了《中华读书报》。至于此文发表在10月15日山东大学110周年校庆前夕,纯属巧合。
笔者事先当然知道,如果颠覆了对1954年两个“小人物”致函《文艺报》的事的传统叙说,对李希凡先生本人意味着什么,笔者更明白此项具体考证工作对重新认识和反思“《红楼梦》研究”批判运动所可能具有的意义,笔者当然也估计到了知识界对拙文所可能有的反应,正是看到了这一切,笔者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在乎得与失、毁与誉了。无论李先生对笔者说出了多少过头、过分的话,但与提供一段重大历史真相比起来,均可以不予计较。更重要的一点是,由于笔者掌握的材料甚为罕见,如果笔者不做这项工作的话,天底下恐怕就不会有人再做、再有可能做这项不能不做的工作了。想到这一点,笔者又何其幸哉!唯一感到愧疚和不安的是,笔者在《文史哲》主编任上推出了此文!
再强调一次,笔者的《揭秘》“对事不对人”,而李先生的《驳<揭秘>》一文使用了太多的非学术争论用语。这于事无补。李先生肯定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即使笔者的人品坏得不能再坏,也与李先生当年是否写过信无关!这个场合所需要的,第一是事实,第二是事实,第三还是事实!还是“拿证据来”吧!
这里笔者还要申明一点:如果李希凡先生在此后的文章中仍拿不出象样的证据来或仍不凭证据说话,恕笔者将不再就此问题进行任何回应。
2012年4月16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