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菁霞)“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的立法事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但是在此过程中,立法落后、偏离乃至背离社会发展的问题也随处可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们的立法活动,就不仅要直面当前社会现实,注重调查研究,也要坚持对历史上好的、至今仍然有生命力的立法吸收和借鉴经验”。在“中国的近代化与传统法的转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出版座谈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在总结新中国的法和法学发展历程时指出,《大清新法令》中所收录的数千件法令以及相关文献,因社会变迁而新,处社会发展而变,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中国近代法律的变革始于1901年的“清末新政”与“变法修律”。从这一时间开始到1911年辛亥革命为止,也即清王朝的最后10年中,清政府实施了大规模的宪政改革和修律变法实践,前后颁布推行的新政法令达到2000余件,极大地推进了晚清政府在宪政、外交、内政与实业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为了整理和传播新政改革的成果,在端方、盛宣怀、沈家本等有识之士的鼎力襄助下,在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张元济、刘崇杰、陶保霖等出版界前辈和法学专家的主持下,商务印书馆将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以来的新政法令汇编纂集成册,先后出版《大清光绪新法令》20册(1910—1908年)和《大清宣统新法令》(1909—1911年)35册。这一前后共计300余万字的巨制在当时一经出版即产生了极大影响,先后多次再版,对于当时新政成果的传播起到了关键作用。尽管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政府的统治,清末新政改革也由此中断,但《大清新法令》中记录下来的改革成果依然为后继的民国法律所吸收,并成为了我们今天重新审视晚清法律近代化变革的珍贵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