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范曾诉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展开论述。会上,与会专家认为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没有刻意捏造事实,诽谤、贬低范曾,因此不构成名誉侵害。与此同时,呼吁各界给文艺批评良好的环境与氛围。(6月25日《京华时报》)
看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业内人士,几乎都可以判断出郭庆祥所指的“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的某画家,说的就是范曾,那郭庆祥是不是就对范曾构成了侵害呢?显然不能,因为郭文所做的判断是基于“连环画的放大”“流水式作画”等事实的判断,只是这批评过于直截了当了,不那么“睿智”,甚至有“稍微过度”的嫌疑,但仍在文艺批评的范畴。在艺术圈只有真正的吹捧没有真正的批评的当下,郭文是非常难得的,本应给以赞赏,如今却被法院一审判为构成侵权,笔者以为法院有以法律干涉正常文艺批评之嫌。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王松苗认为,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郭文是有“过度包装之嫌”、“连环画的放大”、“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诗“韵律平仄有毛病”、“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新精神”、“这位郭文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等言论,如果要判郭有罪,须认定这些言论是否为郭捏造的事实,但法院在没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就判郭有罪(法院不具有认定的资格吧),有乱判的嫌疑,而且,也未见范否认郭文所述事实的言论。郭文的批评即使有“贬损”范、客观上影响范的名誉,也是正常的文艺批评,也是法律上的言论自由,构不成犯罪。
当然,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定范围内。郭文是有“贬损”范的意思(其实,“才能平平”“逞能”等所谓贬损评价,在美术史论的著述中比比皆是),如果判郭有罪,那么范更该判罪,因为范在批评他人时几乎是“口无遮拦”。范曾曾在文章《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中,称黄永玉为“猥琐”、“趋附门庭”、“阴诈”、“寡情薄义”、“欲壑难填”、“忽有一矮矮动物撞我,定睛一看,乃叼着烟斗的黄永玉”。毫无疑问,范曾的言论不是文艺批评,而是人身攻击,属法律上的“诽谤”和“侮辱”。但没有人追究范的法律责任,在中外艺术史中,比郭庆祥批评范曾更严重和出格的也没有被法律责任,因为公众人物应容忍批评,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和《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都是原告败诉,如今范曾诉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的胜诉颇耐人寻味。
现在范曾诉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有两点须追问,一是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公正是否有非法律因素介入?二是范曾为什么要告郭庆祥?从公开的资料看,范曾确有“流水式作画”的嫌疑,作为公众人物的范曾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默不作声,专心作画,最终不了了之。而现在范曾却起诉了郭庆祥,即使郭庆祥有言辞欠妥,舆论也是站在郭庆祥这一边的。如果这是为了炒作而策划的官司,那么这个策划方案就是失败的,因为范曾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败家,因为他因此失去了宽容批评不敢正视批评的人气。缺了人气的公众人物还是公众人物吗?况且,“流水线画”哪个买家和收藏者乐意要?得不偿失啊,请问范曾是不是这个理儿?
河北省赤城县 张魁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