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公民。他为什么被杀?雅典公民说,他罪名有二:其一,他亵渎神灵;其二,他蛊惑青年,使他们不尊敬老者。这两项罪名今天看来荒谬绝伦。法与民主究竟体现了怎样的精神?面对这个问题,现在人们给出的答案必然是“公平、公正、正义”。但是,苏格拉底之死是雅典公民大会讨论的结果,在当时既民主又合法。而当我们洞悉这一历史事实的时候不禁追问:在雅典文明背后,杀死苏格拉底的究竟是谁?
传统理解的暴民政治是指以缺乏判断力的群体为主体的民主制度,而这样的民主为了迎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往往做出的所谓“缺乏判断力”是具有相对性的概念。民主主体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而社会精英是少数成员,在精英眼中,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是“缺乏判断力的”。
倘若问及历史上暴民政治的典型,对古希腊有所了解的人会想到雅典公民大会对苏格拉底的宣判。这正是本文话题,现代人看来,西方世界的确在苏格拉底的“蛊惑”下建立起反思精神并取得非凡成就,但苏格拉底在当时也确实死于这样的“贡献”。我们在痛惜先哲无辜被害的同时,也对这样的暴民政治发出控诉,苏格拉底是对的,雅典人是错的,不存在神,我们痛斥暴民政治。的确,古代雅典民主当然存在这样的暴民政治,而这样的暴民政治从人类历史发展角度看也着实可恨。然而即便看到它的可恨,我们也无法回避“近视眼”的弊病;我们更无法保证后人看到的当今的某些案例或事件绝对与此无缘,即便我们对那些实践与案例的判断有比较一致的认可。也许连这样一种对暴民政治的痛斥都可能演化成其一部分。
法与法治的良性发展和日臻完善是人类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大势所趋。即便如此,法仍然有可能与暴民政治产生瓜葛。在民主社会中,暴民政治以法作为其主要手段或形式之一。同时,法对暴民政治具有袒护与放大的作用。孟德斯鸠认为,最广义的法是社会中的一切必然关系。而当代对法的主流定义之一也认为,法是正当权威制定的或认受的、以强制性制裁为后盾的社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与观念。由此我们看出,在公共意志受到政治实体与机构的保护与支持时,公共意志也将上升到法的高度,所以苏格拉底之死就不是无理强加的,而是法的作用的结果。
法具有社会性,因此法的水平永远由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成员认知水平所决定。因此,在民主社会中法永远无法超越民主主体。而超越者在社会中通常都是绝对少数,当其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行为或思想受到当代民主的禁止并对其实施制裁时,我们所说的暴民政治的作用就发生了。在发生过程中,民主思想与制度几乎贯穿始终。
在法学界,自然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间曾有过一次辩论——法的原则是坚持正义还是秉持法的本身。在民主社会中,无论民主制度是间接民主——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民主权利,还是直接民主——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法的制定过程都必定是民主的,因此法是民主的体现并且在为民主社会维持秩序的过程中维护民主;暴民政治是民主的负面效应,从历史角度来看,当暴民政治贯彻于法律或法律条文时,其作用范围扩大了,其力量也因法与法律制裁的强制性而得到了加强,而这种贯彻了暴民政治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就是恶法。
与暴民政治相比,恶法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更复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苏格拉底之死即是。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即恶法的受害者受困于恶法的暴民专政,而同时代的社会成员对恶法的普遍认识是该法不合理,但由于宪法、法律或民主制度的要求该法不能被视为无效,审判结果不能被撤销,此时,恶法生效。这时社会中的两组巨大的矛盾就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矛盾——恶法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不符合道德,但却具有法律效应;民主的内部矛盾——民主之立法决定与此刻民主之逆法意识。这两组矛盾的存在必然是对人们道德观、价值观的撼动,也必然会对法律的权威与民主的效用造成一定影响。由此可见,恶法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广泛的。而我们对于恶法的一切争论与困惑的表现就在于,无法在恶法发生效用之前判断其为恶法,也无法在恶法发生效用时宣布其无效。当真正感受到损失,人们才开始对法与民主的怀疑。
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一些法学专家也发表了言论。有人指出银行滥用了公众权利,有人指出ATM非金融机构,有人指出过时的严刑峻法急需修正,许多媒体和舆论表现了诸如此类的怀疑。而在某些法学家的眼中,这样的怀疑发生了作用,就意味着舆论干预了司法独立。这样的怀疑的确是对法制与民主的质问和考验。但换一个角度看,也许这样的怀疑正是对苏格拉底“罪名”的根本性反思,当人们真正具备了这种反思精神,社会进步就开始了。作为社会制度,法与民主不一定是最好的,但确实是最不坏的。无论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还是对人民主权的保障,法与民主在历史的大多数时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时再看苏格拉底之死,当我们因为雅典的暴民政治对苏格拉底犯下的罪恶而痛苦时,恶法与暴民政治也便有了一种反面教材的意义——它们是人类社会的痼疾和隐痛,是人类自身对公平、真理和神圣的消解,值得我们不断进行反思,以至进行反思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