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绕路送娃遇车祸是否属工伤
2024年10月8日6时许,陈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陈某家东南方向5公里处,单位则在陈某家东北方向4.5公里处,学校与单位之间由一条南北向的主干道连接。每天,陈某都会先送孩子上学,再从学校前往自己的工作单位,全程用时共约35分钟。
这天,陈某刚骑到学校门口,就遭遇了路边一辆小汽车的“开门杀”。交警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陈某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等。10月29日,陈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为,陈某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路线不属于陈某正常的上班路线,且陈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某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所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7点30分,其日常的通勤工具是电动自行车,上下班途中需要接送小孩上下学,单位的部分领导与同事知晓这一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发生事故的时间为上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送小孩上学的路线虽然相较直接从家出发到单位的通勤路程时间有所增加,但未严重偏离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且与其通常上班路线相符。最终,法院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期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陈某所在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2.25 丁国锋 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