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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6年02月04日 星期三

    修车换胎非原厂,四年后获赔偿

    《 文摘报 》( 2026年02月04日   03 版)

        2020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陈先生将他的某品牌汽车送到4S店维修。结账时陈先生拿到三份结算单,实际花费5.2万余元,其中包括更换一个左后轮胎(价值1127元)。陈先生表示,出于对专业4S店的信任,提车时并未详细检查车辆情况。

        2025年,陈先生给车辆做例行年检时,被车检所工作人员告知后轴左右花纹不同,年检没有通过。陈先生回忆更换轮胎是那次事故大修后,于是找出4S店记录照片等证据比对,确认是4S店维修技师操作有误。陈先生找到4S店要求更换原厂轮胎并保证左右轮胎花纹一致,却遭到拒绝。

        陈先生认为,4S店未与顾客沟通便擅自更换了非原厂轮胎,改变了原本型号和花纹。非原厂轮胎和原厂轮胎一个价,他对这一情况完全不知情,感到被4S店欺骗了。与4S店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推脱责任,陈先生无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4S店退一赔三。

        法院查明,4S店提交的三份结算单中,前两份结算单上均载明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结算单载明轮胎类型为“非原厂件”。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结算单中,所列表二工时费项目29项、表三材料清单项目18项。法官认为,在列明多个维修项目的情况下,针对其中一项维修事项的变动,4S店应当对陈先生进行重点提示,而现有结算单上并无对轮胎类型变化的明显标注或重点提示。

        法院认为,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及维修机构,知晓同一轴上的两个轮胎花纹一样会更加安全,且应当知道国家标准对同轴轮胎花纹一致的强制性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轮胎花纹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驾驶和年检风险向陈先生告知。

        基于在案证据,法院认定4S店的相关行为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依法判决4S店向陈先生退还轮胎费用1127元并赔偿3381元,陈先生将非原厂轮胎退还给4S店。

        (《北京青年报》1.20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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