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廖某应聘到某私立医院工作。2024年5月10日,廖某因工作岗位调整事宜与该医院院长周某发生争执,周某认为廖某不服从安排、不尊重领导,表示要按照医院的管理制度将廖某开除。争执中,廖某回应:“开除就开除,谁怕谁!”
争吵过后,廖某仍继续正常工作。一周后,该医院发布了一则通知,对包括廖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医院内部岗位调整。廖某随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开始,我这个被周院长以不尊重领导为由开除的员工,将会到相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回复:“希望你正常上班,以工作为重。”
5月17日起,廖某在既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岗。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其“为什么未上班”,并表示从未接到医院开除廖某的通知,要求其尽快返岗。廖某对人事部门的数次询问均未作回应。
5月21日,廖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于2024年5月11日被违法开除,医院应当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万元。5月27日,该医院以廖某连续旷工10天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廖某的仲裁请求。
廖某不服,诉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该医院称,并未于5月11日开除廖某,而是由于其5月17日至27日无故旷工,医院遂依据员工管理制度将其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院长周某在争执中表示将开除廖某,但医院并未通知廖某办理离职手续,而接下来的6天里,廖某仍正常工作,从5月17日起廖某经医院多次催促其返岗的前提下仍未到医院工作。综合上述行为,周某在冲突时所称的“开除”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故廖某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医院不应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工人日报》11.6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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