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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11月19日 星期三

    论点短辑

    《 文摘报 》( 2025年11月19日   06 版)

        世界级旅居现象:发展逻辑、价值新生与未来路径

        明庆忠、闫昕在2025年第5期《昆明学院学报》上说,旅居是一种新兴的旅游发展业态,见证了旅游消费的深度变革,也回应了大众对优质生活的深度需求。旅居的本质,是人类对生存空间的重新定义,正逐渐成为世界性的大众化旅游现象,形成了以“空间+服务+技术”为核心的立体化产业集群效应。旅居正从单一的观光,转换扩展为一种多维度的“居”“游”结合的生活方式。从发展的理论逻辑来讲,涉及移民理论、地理套利、慢旅游等多学科理论综合交叉应用。从发展的实践逻辑来讲是政策支持、消费升级、技术创新以及价值观变迁等多重因素驱动的结果。旅居带来旅游业重构与价值新生,引导了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价值更好变现;带来旅游业协同效应和价值增加。未来,要构建适应季节性旅居的供需关系、驱动专业化的旅居市场发展、注重社群重塑主客关系、利用旅居资源盘活房地产、旅居促进生活的重构等五维运行逻辑。

        我国数据财政实践的法治问题与完善路径

        薛皓天在2025年第4期《学术论坛》上说,公共数据有偿使用的初衷是弥补数据开放成本,而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则为数据财政实践创设了制度空间,当前国有数据资产处置收益与国企数据利润上缴或分成等非税收入为其主要收入形式。依据公共财产法理论,数据财政实践需要满足“取财”规范性与“用财”公平性的法治期待。在“取财”层面,地方将公共数据视为国有资产面临合法性风险,对数据开放的定价亦存在模糊性,而部分数据非税收入征管的财政监督存在缺位;在“用财”层面,数据财政实践诱发的营利性、垄断性倾向不利于数据普惠性开放,数据收益分配亦存在局部性和返还来源主体困境。反思数据财政实践问题,首先,收入筹集的实践目的定位有待调整,应更顾及数据公益开放与数据收益公平分配的实现;其次,立法权由地方行使的路径有待优化,需由中央统一规定以适当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最后,数据财政的非税收入模式有待转变,税收应为更规范合理的数据“取财”方式。从近期来看,宜在国家法中确立公共数据国家所有,从实体定价与程序征管方面分别规范数据非税收入。从长期来看,实现数据财政“费改税”的具体路径应以数据资源税替代数据国有资产收入,并专款专用于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弥合不同群体间的“数字鸿沟”,从而达成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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