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公告
经上海浦东新区弘东方经贸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沪0115强清10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对上海川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川平物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沪0115强清10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川平物资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刘琛;联系电话:13818821380;债权申报地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电子邮箱:13818821380@126.com),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川平物资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由于无法联系债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受理川平物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指定清算组的法律文书,现以公告方式将川平物资公司强制清算事宜予以公告并向债务人送达;
四、川平物资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川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日期:2025年7月1日
破产清算公告
经夏喆骏(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5日作出(2025)沪0115破8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对上海颢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颢优环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沪0115破8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的管理人。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颢优环保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刘琛;联系电话:13818821380;债权申报地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电子邮箱:13818821380@126.com),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颢优环保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由于无法联系债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受理颢优环保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及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文书,现以公告方式将颢优环保公司破产清算事宜予以公告并向债务人送达;
四、颢优环保公司破产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破产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颢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2025年7月1日
强制清算公告
经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沪0115强清10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对上海国成机械设备成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国成机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沪0115强清10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成机械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钱佳伟;联系电话:18116311105;债权申报地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电子邮箱:lawyer_qian@126.com),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国成机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由于无法联系债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受理国成机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指定清算组的法律文书,现以公告方式将国成机械公司强制清算事宜予以公告并向债务人送达;
四、国成机械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国成机械设备成套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日期: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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