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
对于补偿标准,《办法》指出,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确定。对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办法》强化了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比例计算。
起草说明指出,此次《办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对此,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政策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更大保障。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而搬迁的实施主体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给农民。尤其是对于此类农民的搬迁权益给予保障,有助于在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日报客户端 3.31 陈雪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