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所享有的就其个人信息中已经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或超越信息处理目的的信息,可要求网络运营商等信息控制者删除链接的权利。
如果一种新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得到保护,则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供给范围内对之进行保护,不宜动辄求变求新。实践中,对被遗忘权所体现的个人信息利益的侵犯,要么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可通过追究违约责任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要么表现为侵权行为,此时可以通过追究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时,可以请求删除涉案个人信息的链接甚至信息本身以消除影响)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
在我国现有法律已经可以为被遗忘权所体现的利益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将其规定为明确的权利类型,会导致网络空间内正常产出的各种有效信息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形下,只要信息主体提出要求,很多此前合法公示的信息都需要删除。久而久之,网络空间将难以再有丰富实用的信息资源,甚至社会自身的文化记忆都会因任意删除行为而变得模糊。
更为糟糕的是,此前合法公示信息的删除一旦普遍化,将使真相越来越少,直接危及以有效信息资源作为素材的媒体监督的发展。媒体将无法再以此前的有效信息作为基础,开展针对各种问题的监督,最终妨害的是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分析,被遗忘权在我国还仅仅是概念,而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
(《光明日报》2020.1.11 丁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