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近日提交一审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或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起市民热议。
正如一些网友所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是业主不讲诚信,没有理由地拒绝交物业费,而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达到业主的要求,或者是导致业主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只能以拒交物业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最近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速,这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但是信用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简单粗暴”往里装。在使用信用惩戒这一“工具”时,应判断是否适用、确定如何适用,并多征求一下公众的意见。否则,到了法规条例施行的时候,很有可能带来貌似正义,实则不公的后果。
对于部分业主因不满意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最终还得依靠双方的协商、沟通,或者寻求法律判决,而不是简单地进行信用惩戒。惩戒影响大,能否使用、如何使用还须三思而后行。
(《新快报》12.25 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