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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公示不是泄露隐私的“免责区”

    《 文摘报 》( 2019年12月31日   03 版)

        近日,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政府官网一则公示名单引发争议。多份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中的申请者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一览无余。工作人员表示,全部公示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完整度,以便更好地接受监督。

        无独有偶,海南海口市琼山区政府官网最近发布《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公示表》,除公布人员姓名、补贴金额外,还公布了公民完整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重要个人信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显然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并不会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财政惠民补贴发放等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属于“予以公开”的豁免范围。

        尽管一些部门担心的重名重姓等情况确实有可能存在,但公布姓名、生日等部分信息,就能避免多数情况下因重名出现的误会。退一步讲,即使确需公布手机号码、身份证号,也应对其中部分数字进行技术处理,用✕✕代替。对于极个别“漏网”的重名情况,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走访、向其他部门查询等渠道就能核实信息,不必为了绝对避免“漏网”,而公布所有相关人员的全部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遗憾的是,公示泄露隐私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治。

        究其原因,首先在于一些基层部门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公示缺乏制度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某地一个部门负责人曾坦言:“没有考虑过是否会泄露公民隐私,公示时公布完整身份证号码是一贯做法。”其次,泄露隐私的违规成本过低,也是重要因素。在遭到质疑后,一些地方往往将公示信息一改了之,鲜有人因此受到问责。

        (《北京青年报》12.25 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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