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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今年“双11”这些证据您留好

    《 文摘报 》( 2019年11月19日   03 版)

        “双11”电商大促活动迎来第11个年头,热度依然不减。在消费者享受网购便捷的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也不在少数。11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购物纠纷类案件4838件,收案量在该院受理的十一类案件中位列第二。“限时免单”引发争议、订单满减大促后拒绝发货、“次日达”商品丢件却“被签收”等现象都出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购纠纷典型案例中。当网购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能将不得不面对去哪里打官司、是否要遵循卖家列出的管辖协议、保留哪些证据等一系列问题。

        网购纠纷找哪家法院打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意味着,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杭州、北京、广州三所互联网法院挂牌以来,不少消费者将网购纠纷寄托到了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主要受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实际联系地点原则”,即相关互联网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何为“实际连接点”?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

        起诉平台还是卖家

        在采用司法途径维权时,消费者应该以谁为被告?是电商平台、卖家,还是退货地址收件人?事实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其他网络的经营者。各种经营者售卖模式不同,起诉被告的选取亦有所不同。法官提示:“对于向平台内经营者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确认好正确的被告后再行起诉,可使维权路上少走弯路。”

        网购纠纷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张先生在某互联网公司购买了会员服务,并支付价款109元。2018年8月27日,张先生发现在该公司网站购买实物商品时无法下单,多次联系网站客服,都被告知账号正常,等待一段时间就可正常购物。但是,时隔一个多月,张先生还是不能正常购物。万般无奈之下,他将该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恢复账号,保障其正常使用会员的权利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在远程视频庭审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要求张先生对准摄像头,在线连续重现手机录屏过程,并向法庭展示了手机中原文件的属性、自动生成文件名称和录制时间。当法官询问被告,是否认可证据真实性、是否要求线下核查证据、是否要求提出鉴定申请,被告均表示不需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本案中,在双方均表示不需要线下核查原件的情况下,经远程视频庭审核对原始存储介质,法官对证据生成过程、存储介质等进行了核查,并最终确认了该证据真实性。

        法官张博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需要维权,则需要保存证据,包括实物、产品照片、网购下单的截屏、收货信息截屏、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进行电子证据保全。”

        (《北京晚报》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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