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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助长逃债

    《 文摘报 》( 2019年11月19日   06 版)

        个人破产制度,各国称谓不同,制度内涵也不同。英国的个人破产早于公司破产出现,并逐渐发展为个人破产与公司破产的双轨制。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定在其破产法第七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主要包括个人清算程序和个人债务调整程序(重整)。德国支付不能法(即破产法)对各类债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无权利能力社团、无法律人格的公司、遗产和共有财产、公法法人)破产是统一规定的,只是因自然人破产的独特之处单列为特别程序。

        总的来说,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支付不能时,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的制度。

        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使竞争失败的主体(组织和个人)通过法定程序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实施情况来看,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拯救,是对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当个人陷入财务困境时,个人破产制度使债权人获得一定比例的公平清偿,不再长期陷入诉讼、执行的泥沼,同时为债务人留存生活、工作必须的财产,使失败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

        这里,必须澄清一个认识,即破产制度并不会助长逃债,反而会以规范化的方式减少逃债可能。对“支付不能”的人和“老赖”应区别对待。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的“老赖”,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而“支付不能”的个人则是确实不具备履行清偿义务的能力、财务陷入困境的个人。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时,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库,债权人陷入无助的等待,难以获得清偿。而如果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调查破产个人的财产状况,追回个别清偿的财产,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并非助长逃债,而是鼓励诚信经营,否定欺诈和偏袒行为,利于公平偿债,在此基础上将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使市场主体重新投入到市场竞争中。

        当然,防范借破产逃债不仅需要正确的价值引领,而且需要周密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来给出具体的行为指引,完善配套制度建设。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经济参考报》11.13 邹玉玲 金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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