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党中央确立的重大立法事项,已经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备受全国人民瞩目,成为坊间和业界讨论的热点。尽管如此,由于立法的思路和方案从未披露,每个人都在根据经验和猜想进行解读,时时透露出对房地产税正当性的焦虑。尤其是,对于已被鉴定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以及权利受到限制的农村房地产,如何从法理高度论证其可税性,至今没有产生明确统一的意见。即便是财税法律和政策专家,其立场也往往表现为左右互搏,难以自圆其说。
相比于税基宽窄、税负轻重、减税免税、纳税时点等技术性问题,税收的正当性更为根本。为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建立自圆其说的理论,更重要的是,这些说法能够深入人心,为广大纳税人所接受和奉行。否则,房地产税的推行过程必定困难重重。
房地产税的正当性首先要回答的是,在减税降费的现阶段为什么还要开征房地产税。在这方面,仅仅陈述完善地方税制体系肯定不够。在一国财政体系中,地方税是否完整不一定会影响地方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内部的财政调剂或利益分割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目前地方居民缴纳的税收已经用于上级财政的正当用途,而本级财政的现有收入无法支应公共服务的需求,选择存量房地产公平分配财政负担。从这个角度而言,房地产税并不是对房地产课税,而是按照税收负担能力分摊公共服务的成本。
(《中国社会科学报》8.7 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