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近日,记者采访发现,孤寡老人、失独家长、婚姻危机夫妻等人群对意定监护有迫切需求。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说:“老年人来办意定监护的情况最多。独居的老人要做手术,没有监护人签字很麻烦。还有的老人想住养老院,也需要预设监护人签字。”也有老人与子女关系处理不善,专门办理意定监护的案例。
李辰阳经手的案子中,也有正值青壮年的委托人。“有夫妻为了孩子勉强维持法律上的婚姻,但彼此互不信任,所以想要公证不用对方作为监护人;还有带着孩子离异的,希望指定父母一方作为监护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介绍,意定监护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与法定监护几乎相同。但监护权主要还是保障被监护人生前的权益,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监护人,还需要再做遗嘱公证。
办理意定监护的过程中,监护人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具有血缘关系以及感情基础的监护人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却很难实现。李辰阳说,自己经手的案例中,大部分孤寡老人公证的监护人都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当上了监护人也并不意味着监护关系牢不可破。“有些老人对监护人这个概念不是很理解,把监护人当佣人使唤,这时监护人就有权解除监护关系。”李辰阳表示,监护人的职责是替被监护人行使法律上的决定权和选择权,比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或者帮被监护人选择入住哪家养老院等。
“也有的是监护关系的双方都互相理解,但旁人会说三道四,说监护人照顾得不好,贪图遗产等等。”李辰阳介绍,目前,单方面声明便可解除监护关系,“这也是对监护双方的一个保护吧。”
多位公证员都表示,当前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许多委托人出于对监护人的信任表示不需要监督。“一旦建立了监护关系,某些时候监护人就掌握了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所以监督机制也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一个必要环节。”李辰阳表示,监督人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专业从事社会监护的组织。目前没有监督人的案例中,实践上是由公证处承担公共监督职能。
李辰阳认为,目前我国对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如果出台细则,对于意定监护的推广会起到积极作用。
(《新京报》8.14 应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