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破产,需要受到一定时间(3~7年)的财产和消费限制,过了这段时间,个人的债务得到一定的豁免,可以从头再来。
表面上看,个人破产制度是给了个人东山再起的机会,是对个人的保护。但是,这一制度对个人并非就没有负面影响。
企业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是商业上的伟大发明。这一制度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股东可以在商业上更多冒险,同时又能控制个人与家庭的风险。另外,有限责任也使得人们的合作关系更为清晰。
奥地利学派的罗斯巴德,对有限责任企业曾经有过批评,他认为这是帮企业赖债。但实际上,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这是企业债权人事先就知道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当然提高了债权人的风险,但由于债权人事先知情,他们会据此评估风险,要求企业支付较高的利息,以补偿风险。
更重要的是,有限责任企业并不是只有一种选择,人们仍然可以选择注册无限责任企业。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人们对个人债务也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破产被很多人称为“赖债”,虽然有一定的偏颇,但是,个人的确也是一种有限责任,个人申请破产之后获得的债务豁免,对债权人无疑是不利的。尤其是遇到经济不景气时,人们会更多地申请个人破产。
例如,由于极高的医疗保健成本,以及收入和退休金下降,美国老年公民申请个人破产的速度是25年前的2倍多。在最近25年期间,申请个人破产的所有人中,老年公民人数增加了5倍。债权人自然对这一风险看在眼里。可想而知,当中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债权人必然会减少借贷给个人,或者提高利率,这无疑会增加个人融资的难度。
另一方面,原来的无限责任企业的选项,也会在实际上归于无用。因为,无限责任企业的偿还义务是具体到股东个人的,而个人现在实行的是有限责任,所以,无限责任企业也就相当于有限责任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有利有弊的。如果要尽量减少个人破产制度的弊端,其实可以给个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比如,完全可以进行立法的创新,允许个人事先声明永远放弃申请个人破产。如此,对于那些急需融资的人来说,他们可以以此来取信于债主,降低融资的难度。
(《深圳特区报》8.6 邓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