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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执法人性化非“人情化”

    《 文摘报 》( 2019年07月30日   06 版)

        执法人性化,根本的出发点是对人性(人格)尊严的保护。从执法机关的人性化执法实践来看,很多都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人性尊严的保护和权利主体地位的尊重。例如,不搞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在执法中对相对人态度和蔼、言辞礼貌,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向相对人说明采取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切实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值得赞赏和鼓励。

     

        但执法人员如果仅因为某一行政相对人有权有势、身份特殊或与自己有特别关系就网开一面;因为某一相对人是所谓的“弱者”就无原则地迁就照顾;在执法中追求不正当的目的,进行不相关的考虑;对一部分进行人性化执法而对另外的人不进行人性化执法,等等,这些做法就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初衷,沦为“人情化”执法,而非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对执法方式的优化而非放弃执法。执法人性化,是将人性尊严的理念融入执法过程中,是通过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更好地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绝非对违法现象听之任之、放弃执法,从而导致法律权威丧失、公共利益受损。在人性化执法中,执法是目的,人性化是方式,不能片面强调人性化,而忽视执法。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保护人性尊严的根本原则,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行政执法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接受,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效率,值得大力倡导和推广。但与此同时,要注意人性化执法的目的是更好地执法,而不是放弃执法职责、放任违法行为、包庇纵容违法相对人,不能借人性化之名,行“以情代法”“情大于法”之实。“人情化”执法,是人性化执法的异化,需要警惕和防范。

     

        (京报网 7.22 李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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