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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7月02日 星期二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法

    《 文摘报 》( 2019年07月02日   03 版)

        6月25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最新的立法动向,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长期为人诟病的婚姻法“第24条”。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立法的初衷看,这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等形式恶意举债,逃避应承担的共同债务。

     

        问题是,这样的条款规定,也让很多无辜的人陷入债务陷阱,难以自拔。翻看新闻报道,诸如女子离婚后“被负债”千万元这类新闻,时常见诸网上报端。这种尴尬的局面,显然为解释制定者所不愿遇到,也与正义要求不相适应。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前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对“共债共签”原则的强调,有利于从债务源头遏制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蒙受经济损失。“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的立法宗旨,比起原24条具有更公平的色彩,在实践中也受到了好评。

     

        不过,这份带有一定创新性的司法解释,仍有一些美中不足。这种由司法机关制定的“准立法”,效力远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但普适刚性更为欠缺。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二次修订,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但从长远看,还需要借助立法的力量,实现从“解释”到“法律”的跨越。从形式上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基于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确认,而夫妻共同债务签字,仅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立法上的相对抽象,可能带来将来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保障。面对法律的纰漏,从司法解释“补洞”,到入法“修缮”,在法律的一步步完善中,权利的堤坝在一点点筑牢。婚姻法“第24条”的经历,也是我们法治社会的缩影。

     

        (光明网6.26 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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