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苏辙处理广州外商遗产纠纷

    《 文摘报 》( 2019年04月27日   05 版)

        早在北宋时期,中国就积极对外开放通商,不仅注重为外商创造好的经商环境和条件,而且十分注重外商合法权益的保护。当时大名鼎鼎的作家、诗人苏辙在户部任职时,就曾处理过一起广州外商遗产纠纷案,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

     

        那时,宋朝政府积极为外商创造优越的经商条件,采取封赏、补官奖励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居住、婚姻、子女入学等政策法规的配套上予以倾斜,因此大批外商云集中国,纷纷在沿海城市广州、泉州等地定居经商,当时被称为“蕃商”,出现了“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盛况。“商舶之利,颇助国用”,外贸利润因此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这当中不少外商因为通商成效大,被授予官衔。例如宋神宗时的大食商人辛押陁罗,定居广州行商数十载,因为能招徕大批的舶货,被宋廷封为“归德将军”。这个“归德将军”的职位,在唐贞元十一年(795年)正式设置,就是用于授予蕃官。北宋时沿袭唐制,“归德将军”附于武散官二十九阶,还是授蕃官,从三品。

     

        由于外商云集,宋朝的主要港口城市广州等地,均出现了蕃商聚居的“蕃坊”或“蕃巷”。为了便于对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进行管理,宋廷在蕃坊和蕃巷中选出有名望的蕃人做蕃长。这个辛押陁罗就做过蕃长。然而辛押陁罗后来回国却被其国王诛杀,引起了遗产纠纷,官司打到了当时任职户部侍郎的苏辙那里,这才引出了一个苏辙判外商遗产的故事。

     

        宋朝对身死蕃商遗产的处理也有法律上的规定,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中有“户绝资产”和“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条款,可见宋廷对于外商各方面的权益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律条中规定:凡来中国的波斯及诸蕃人身死,其资财货物等,依诸商客例处理。这是宋朝处理蕃商遗产一直遵循的法律依据。这项法定原则,表现了宋朝在处理死商遗产时对其继承人的同情和照顾。除此之外,宋代的继承法在沿袭唐朝旧制的基础上,提高了妇女、赘婿在继承中的地位,允许收养异姓子弟为养子,养子有继承权。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苏辙处理的这起外商遗产纠纷越级诉讼,就显得很有意义。

     

        辛押陁罗回国被诛杀后,他在广州的家余赀财数百万,仅有一个养子主持家务大事。有个商人嫉妒其资财,到首都汴京户部举报这个养子不应该继承这笔巨额遗产,应作为户绝财产充公处理。养子也派了两个人到京城户部申诉。案子到了李郎官的手里,他认为如果作为户绝处理,国家会得到一大笔钱财。户部侍郎苏辙听说这个案子后,立即现场办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养子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这笔遗产。李郎官不信服,苏辙说,你可以到御史台、尚书省申诉,李姓郎官没有那么做。

     

        苏辙所判有理有据,作用很大。其一,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辛押陁罗在中国没有任何亲人,唯有这一个养子奉养他帮助他理财持家,可谓劳苦功高,不然他不会收他做养子的,更何况宋朝法律也规定养子有继承权,所以此判没毛病。其二,对于无理的越级上告,果断处置,予以驳回,具有示范效应。其三,当时宋朝奉行招商引资政策,维护外商的利益就会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招商,有利于国家财政持续增收。

     

        (《羊城晚报》4.2 刘永加)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