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的长途贩运,实行限制和取消的政策。
“四清”运动中,特别是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更把小商小贩、农村的长途贩运,叫做“投机倒把”,当做“资本主义”加以批判,严加取缔,堵塞了流通渠道,妨碍了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现在我们要把城乡流通渠道搞活,就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所谓“投机倒把”,“搞资本主义”,就是讲实行剥削。那么,长途贩运是不是搞剥削呢?不能笼统地这样说。一般说来,长途贩运是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是把当地生产的零星产品收买起来,运到较远的城镇或地方出卖,通过卖价和买价的差额,得到一部分收入。这部分收入,是他们运用自己的工具,通过自己的劳动,把商品从产地运到销售地的结果,是他们劳动的报酬,不能叫做剥削。只有那些违反法律、谋取暴利的行为,才能叫做投机倒把。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
允许农村长途贩运,是由我国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现状以及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交通不便,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很落后。由这种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有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还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人民公社社员还经营有少量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在牧区有少量的自留畜。从农业产品看,除了粮食、棉花等大宗产品,还有很多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这些产品种类繁多,零星分散,季节性强,供求变化很快。所有这些都要求农村有多种流通渠道,既要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的流通渠道,也要有集体和个体的长途贩运作为必要的补充。
现在农村的商业渠道,除了农民在当地集市贸易互通有无,只有供销社一家,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允许长途贩运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要加强市场管理,运用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发挥它在流通中应起的作用。
(原载《人民日报》1980.6.20 孙连成,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