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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9月04日 星期二

    昆山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断

    《 文摘报 》( 2018年09月04日   02 版)

        备受舆论关注的江苏昆山市8月27日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尘埃落定。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缘起于一起交通事故。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汽车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追尾。刘海龙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轿车内取出一把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的尖角双刃尖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其间,刘海龙不慎将刀甩落。两人共同争抢时,于海明抢先拾起,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共持续7秒。刘海龙逃离后,因失血性休克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件发生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

     

        事实上,正当防卫的判定,一直是个复杂的司法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发文,认为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这既与理念的认知偏差和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经常会说:对方没有打伤你,你都把人打成这样(或打死了),这怎么还是正当防卫?

     

        昆山警方在发布的通报中称,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我国于1997年进行的刑法修订,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在立法导向上有利于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松绑。然而,该规定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些本来应当作为正当防卫处理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引起社会公众的诟病和不满。

     

        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刑法的条文过于抽象,特别是在防卫行为引起人命案的时候,司法机关总是感觉吃不准。在此背景下,此次昆山案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是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示范性案例。

     

        江苏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推出评论,对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做出了教科书般的说理,以生动的案例对刑法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阐释。    

     

        文章指出,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此次昆山案件从案发到撤销案件,仅仅用了5天时间,正义不仅没有缺席,而且没有迟到。    

     

        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案只有上升为制度,才具有普遍的价值。期待相关部门以昆山案件为契机,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尽快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让正当防卫制度走出“司法迷茫”,真正成为公民自救、震慑犯罪的锋锐宝剑。

     

        网友说

     

        张扬: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本能性的应激反应,对其认定难、保护虚弱,让公众不安感更甚。法律如何更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更有力度地保护正当防卫,并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防止滥用,是其保证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能力测验。

     

        黄涧秋:社会舆论对于刑事热点问题的关注,对于司法办案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舆论是凝聚法治共识、推动法治进步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有干扰司法甚至绑架司法的可能性。本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从客观结果来讲,确实与舆论民意的主流相吻合,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公安机关这么做是为了迎合民意或迫于舆论的压力。

     

        周筱赟: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汪昌莲: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光明网 光明日报观点流微信号 8.30、9.3 苏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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