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张华(化名)到北京某体检中心检。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该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去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后,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将体检中心所在的医疗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医疗集团公司称,2013年的体检结果已提示张华右侧局部胸膜增厚,而癌症是2014年体检时发现的,当时也没有症状,体检提示使张华及早确诊和治疗,公司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司法鉴定认为体检中心医师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应达到“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如体检行为存在过错,由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则应承担责任。同时,张华当时是否警觉、是否进一步复查,这对于全面发现肺部病变具有重要的诊断意义。故法院酌定医疗集团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
(《法制晚报》3.15 陈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