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需要深刻理解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的新定位。这是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大认识和实践问题。
《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概括为“协商式监督”最深刻的意义所在。关于“协商式监督”的讨论,最大的争议是认为这个提法容易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同政治协商职能混为一谈,导致人民政协已经存在的民主监督职能相对弱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剧。
应当承认,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民主监督职能长期处于相对弱化状态,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以致人民政协在部分群众的印象里是只会“拍手”“鼓掌”。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方式,对于在政协的履职实践中把是否具有“批评”色彩作为划分出民主监督类别的标志,从而凸显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绩,有重要的操作性意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