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联合发布一份“通告”,全名是《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很显然,这是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份“最后通牒”。
这次联合发出通告的是各系统最顶级的机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进一步说,这也是扫黑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公安抓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人、司法环节还有刑辩和监狱管理等。这些部门联手,这事就齐了。
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有一个时间点特别重要:2018年3月1日。在此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将依法从严惩处。3月1日就是正月十四。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那么,怎样才算是投案自首?公检法司明确说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按这个通告的口气看,谁要是“当”了犯罪人员的亲友,只有一个选择:送他们投案。还有,那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麻烦大了。他们没有时间点,政法机关明确了,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最后,还要看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姑且分为两类,一类是办案的人——全国政法战线。通告说了三个“一批”: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重点是: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还有一类是——人民群众。公检法司欢迎群众举报,如果发挥重要作用,有奖。
(政知见微信公众号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