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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

    建立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

    《 文摘报 》( 2017年07月27日   06 版)

        校园欺凌问题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但由于其实施者多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欺凌后果难以达到刑事犯罪“量”的要求,因而往往难以按照公众的期待给予刑罚惩罚。这种落差正在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也成为近年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再起的重要原因。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姚建龙说,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基于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目的的核心法典,但仍然在适用和成年人一样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刑罚和行政处罚措施为中心,来“处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其结果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处以刑罚“一罚了之”,要么“一放了之”。

        近年来,越来越多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被从刑事司法体系“分流”了出去。问题就在于,这些孩子却并无法定的以教代刑措施,缺乏完善和有效的干预措施。姚建龙提出警告,一些恶性犯罪人均有未成年时期罪错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二十余年来,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是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所带来的“责任稀释困境”——谁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结果是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

        各种保护主体中唯独没有“国家保护”,有关政府相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规定“隐藏”在“社会保护”章中。法律没有设计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恰恰是造成近些年恶性案件频发的关键原因。

        他建议国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整合未成年人保护各责任主体协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与福利工作。

        (《中国青年报》7.24 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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