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流动向广度和深度进发,中国逐渐进入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的阶段。这种大规模的陌生人群的治理,并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以及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形成工业化时代的大规模人群的集中居住的模式,更是对人际交往地理空间限制的根本性突破。
传统中国法律治理的经验,更多地偏向于小规模人群治理,强调的是在小型熟悉人群之间纠纷的解决。例如,传统的法社会学研究关注农村熟悉人群的纠纷解决问题,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与差异性,即不同地区法律规则的地方性特征。
但在大规模人群治理的社会中,不同地区人群之间,通过市场经济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商品的使用和消费,我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等陌生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可能远远超越我居住社区的邻居们。
传统的以社区内部纠纷解决为核心的法律难以承担这样的功能。这需要一种全新的,具备体系性特征的法律来承担此种功能。此种全新的功能就是远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机制的建立。在此情况下,熟人社会中个人之间的人格信任机制,必须升级为陌生人社会中个人对法律系统等抽象大型基础设施的信任。只有这种抽象信任的关系建立起来,远程的、抽象的陌生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正常的交往关系。
为了承担和实现这种功能,法律系统内部必须建立起某种程度的体系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因此变成了法律的第二位的特征,而法律的体系性,反而构成了法律的首要特征。
(《北京日报》7.24 泮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