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上海的董先生看中一套动迁房,并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因为三年后才可以过户,为避免风险,董先生让卖家拿出其名下另一套房子的部分产权作抵押。一年多后,卖家称急需用钱,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董先生另行订立了补充协议,并退回部分房款。转眼三年过去,卖家不久前以家人不知情要求董先生解除合同和补充协议。几次协商未果,董先生夫妇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过户房产。
【法官解答】:
该动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在,这套房屋的交易限制已解除,符合过户条件,作为被告的卖家,理应配合买受人董先生夫妇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对于卖家所提到的家人不同意一事,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董先生夫妇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新民晚报》6.9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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