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有望松动。
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深入人心,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也正因为如此,这一新规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理性而言,最高法的新规于法有据。我国《刑法》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按此规定,醉驾从来不该有“一律入刑”之说。从现实的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为了紧急救人不得已醉驾,有人只是喝酒后在停车场挪一下车,将这些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恐怕难言公平公正。
最高法关于醉驾量刑的新规,于法有据且具有现实针对性,但让人心存疑虑的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如何把握?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大,会不会因此出现选择性司法?为此,最高法有必要未雨绸缪,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让法院在量刑时有更明确的依据。
(《新京报》《北京青年报》5.13、15 王梦遥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