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父母共生育了三兄弟。老大、老二结婚后,由单位配房,离开父母各自居住。老三一直留在父母身边。1993年父母处的房屋动迁,父母与老三一起分得了一室半的公租房。1994年父母将该房屋通过公转私购买下来,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2016年父亲去世,今年年初老二提出对于父亲名下的房屋要求继承,老三认为该房屋系他与父母动迁而来,他与母亲也是产权人,如果要分,父亲的一份,即房产的三分之一,应由母亲、三兄弟均分。老二不同意,认为应将房产的二分之一由三兄弟平分。
律师分析:老二、老三的说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均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首先,“94方案”履行到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其次,我国房产采取的是“登记”原则,即房产未经登记难以确定该房产是属于谁的,母亲、老三未登记,而产权证上只有父亲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一般认定该房子是父亲的。
关于老二认为房产的二分之一由三兄弟分,也有欠妥之处。根据现有的法律设定,该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父母的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是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财产一般认为共有人各有50%产权。所以,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由母亲及三兄弟按继承法的法定继承方法予以均分,不能遗漏了母亲的份额。
(《劳动报》4.5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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