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员中,极易出现四类不规范行为。
裁员违反法定程序
小康2011年10月入职一家石膏厂,2012年10月26日,石膏厂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裁员申请》,随即与小康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石膏厂并未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其关于裁员方案的意见。故石膏厂与小康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
经济补偿金发放不规范
唐小姐自2014年入职一家酒店,2015年4月1日,酒店经济性裁员,与唐小姐解除劳动关系。酒店在裁员时承诺对唐小姐经济补偿,但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酒店却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发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进行裁员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未留用特殊人员
李女士于2011年入职一家服装公司,2015年2月,该服装公司因经济性裁员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而当时李女士因患病正处于医疗期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不得辞退孕妇、医疗期内的病人等特殊人员。
打变相“软裁员”歪脑筋
张小姐2015年入职一家团购网站,双方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2016年,网站通知张小姐到南京工作。张小姐最终决定同意到南京工作。该网站却称网站因业务调整已经不再经营,遂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裁员程序严格,且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少企业都通过降薪、换岗、调整工作地点等手段逼迫劳动者离职。该网站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2.13 张海洋 苗振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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