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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最高法发文遏制权钱减刑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17日   01 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恶劣影响。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夏道虎表示,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法执行变更制度。但假释制度在我国施行的情况并不是太好,长期以来减刑占据了绝对优势,假释适用的相对较少,有的省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没有。而其他国家减刑适用越来越少,假释适用是一个普遍的趋势。这次在司法解释中倡导要扩大假释适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

        (《法制晚报》11.15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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