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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将不受保护

    《 文摘报 》( 2016年10月25日   02 版)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

        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有目的的只买问题商品,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赵建磊从事职业打假近20年,他觉得,试图从立法上消灭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做法有些本末倒置。应该想一想,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为什么会出现?首先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然后国家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种机制下,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让所有消费者都成为监管者,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从而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通过掉包、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维权”的行为,其实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但不能把这些行为直接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商家遇到类似事件应该报警,但不能以此为由来抹黑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实在是有点醉翁之意不在酒。

        “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

        (人民网 10.17 王微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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