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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收回艺名是一个民法问题

    《 文摘报 》( 2016年10月11日   06 版)

        德云社郭、曹师徒的暗战进入公众视线,引发了传统师徒的伦理危机。名利也好,廉耻也好,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师父将徒弟逐出师门,还要收回艺名,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民法问题。

        艺名虽由师父恩赐,在传统习惯法上具有身份法上的意义。但如果徒弟长期使用,已经产生了很强的识别性和社会影响,甚至以艺名作为正规的姓名,还办理了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甚至结婚证、离婚证、银行卡、股东登记等等,那就不是师父所能回收的了。

        换言之,即便你赐名他喜羊羊、灰太狼,只要有了独立的身份特征并产生了社会影响力,这艺名就具有了独立的法律意义,还会次生特定的人格利益,除非徒弟本人愿意放弃或更改,现代社会的师父是无权褫夺的。

        严格意义上讲,艺名是师门内部治理的一种方式。传统所谓“科班”就是演艺界的通俗称呼。每科每班都用艺名加以区分,类似今天的学长学弟,不能混淆,低字辈的必须服从、尊重高字辈。而高字辈的必须时时刻刻自重身份,检束言行。

        采取这种治理方式的还有丐帮、漕帮等帮会。因为是内部治理,属于行业自治,只要没有明确的违法,这种规范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适法行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定这种行规具有合法性。

        所谓的相反证据,自然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克扣徒弟薪酬,恣意诋毁甚至打骂徒弟等等,即便师徒之间有一纸合同,也不能成为师父特权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势利两尽、师徒翻脸的遮羞布。

        (《深圳特区报》9.27 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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