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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8月30日 星期二

    “司机鸣笛担责”背后的真问题

    《 文摘报 》( 2016年08月30日   02 版)

        近日,江苏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一位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时因前方电动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份判决引发舆论广泛争议乃至质疑。不少人认为,三轮车占道在先,司机只是鸣笛,何须承担责任?事实上,司机在道路上鸣笛,尤其是大声、急促鸣笛,间接导致意外发生,这与损害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交通事故,确实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责任大小则取决于很多因素,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恐怕莫过于认定事故中的三轮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法院,一般都将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

        现如今一些电动车的事故杀伤力,早已不亚于机动车。这就需要及时将电动车按照自用或是货用制定出更为科学的标准,并严格管理。如此,类似判决才能让人心服口服,逐渐涵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京华时报》8.24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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