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47岁女博士签三方协议后被拒绝录用”的报道引起人们对就业歧视的关注。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的博士生杜鹃,在贵州理工学院通过面试被录用后,与学院签订三方协议,然后通过体检、转档案并领到派遣报到证。在她即将入职时,该省人事部门却以“年龄过大”为由拒绝批准她入编。
因“年龄大了2岁”,杜鹃遭遇了年龄歧视,即便她已经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完全可以胜任应聘岗位。
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明确列出的11类就业歧视中,“年龄歧视”被包括在内。甄别是否“年龄歧视”,关键是看求职者是否能够胜任其申请的工作岗位,求职者能够胜任但却被以年龄为由不录用,就是“年龄歧视”。
几年前,笔者与人社部的专家一起参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研究课题,中国目前的就业歧视达15种之多:诸如年龄歧视、文凭歧视、经验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健康歧视、姓名歧视、属相歧视、血型歧视、酒量歧视、经历歧视等。按就业歧视4个层次排序:“既严重又普遍”“严重但不普遍”“普遍但不严重”“不严重也不普遍”,“年龄歧视”位列“既严重又普遍”总评分榜首。
依据《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第25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26条)”等。但当真正遇到年龄歧视,许多人表现出来的更像是集体无意识。
《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13亿人口中,“研究生”仅413万人,所占比重0.31%。如果按博士、硕士1∶9计算,那么具有博士头衔的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仅0.03%。国家花大本钱培养出来的博士,求职于非常对口的工作岗位尚且遭遇年龄歧视,其他的社会群体更是可想而知。
(《法治周末》8.4 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