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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跨国继承如何确认继承权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26日   02 版)

        福建福清的叶先生原本要继承一笔巨款1.9亿元,但去银行取时却被告知只有1.9万元。为什么金额相差会如此之大呢?

        30年前,叶先生伯父在印尼做生意,回国时带回3000万美元,分两次存到了福州津泰路某家银行。由于伯父是印尼国籍,因此存款业务选择的是代保管通信存款。所谓通信存款是指华侨、港澳台胞、居民,将其在国外的资金委托国内银行办理储蓄存款的一种方式。开户后,银行将代保管存折单,寄给或发给客户《代保管寄存证》。支取存款时凭寄存证办理,此证可挂失或携带出境。但不知为何,叶先生伯父的手上并没有这个寄存证。

        原来,正是选择了这个业务,而且存款数额较大,所以叶先生伯父就把存款回执单和一张本人的签名照一同委托银行保管。可是没想到,1987年,叶先生伯父在印尼去世。由于未婚且无子女,遗产继承权由叶先生奶奶取得,而叶先生奶奶又立下遗嘱并公证,将财产留给叶先生。叶先生因此便拿着公证去银行取钱,可是银行却拿出一份存款单复印件,并告诉叶先生,其伯父当时存的并非3000万美元,而是3000美元。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双方都存在证据不足,首先银行无法提供存单原件,不足以证明存款的真实金额;而叶先生的继承权适用法律错误,其本人并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打了多年官司,最后不仅钱的金额没弄清楚,反而产生新问题。 

        原来,由于叶先生伯父是印尼国籍,存款在中国,根据国际司法规定,这场继承权官司应当适用于印尼法律;所以叶先生的继承权需要印尼法律确认,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叶先生必须要到印尼法庭提起诉讼。待印尼法院确定了叶先生的合法继承身份之后,将判决书交给大使馆认证,从而得到中国法庭的支持,才重新获取这场官司的主体身份。

        (腾讯大闽网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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