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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提高受贿罪门槛不会缩小犯罪圈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26日   01 版)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细化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贪污、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为什么起刑点要提至3万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5000元的起刑点适度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5000元到3万元,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另一方面,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

        此次对定罪量刑数额的确定,还考虑了“惩治腐败在刑罚之前还有党纪、行政处分”的问题,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要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体现“把党纪挺在前面”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3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多次索贿、贪污扶贫救灾款等),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青年报》4.19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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