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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老人委托子女办事慎写“全权代理”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08日   03 版)

        吴老先生的房屋拆迁,有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指标,他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儿子全权处理回迁安置房的事情。然而半年后老两口从老家返回,却吃惊地得知回迁安置房的指标被儿子以50万元卖给了第三人,而且那人已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两口急打官司。

        法庭上,儿子拿出父亲的委托书,强调父亲当时是“全权委托”,自己当然可以代办处理相关事宜。

        律师李松认为,吴老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全权委托儿子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只是授权儿子代自己办理买房,而房屋的产权还是自己的。如果子女认为“全权委托”就是父亲将房产留给了自己,或者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父亲的房产,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另外,根据国家的拆迁安置政策,只有拆迁安置人才可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律师建议老两口起诉开发商和第三人,由于他们违规,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该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老年人,委托子女或其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委托书中最好写明具体委托的事项,不要为了省事,就写一个“全权代理”。老人并未委托代办某些事项,但一些受托代办人看到“全权办理”,可能认为自己有代理权限,进而可能实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老人委托儿子办理买房相关手续,委托书写的是“全权代理”,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儿子未经老人允许,便私自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房屋登记角度看,这房子就属于老人儿子的个人财产了,但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全权委托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只是授权儿子代自己办理,替自己买房,而房屋的产权还是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知情后应积极主张权利,确认房屋权属。

        (《北京晚报》11.30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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