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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大虾欺诈”是对法律的漠视

    《 文摘报 》( 2015年10月13日   02 版)

        日前,一位网友在山东青岛吃饭时被宰引发舆论关注,点菜时说好的38元一份大虾,结账时38元一只。事后,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官方微博“@青岛市北发布”公开处理意见:烧烤店虽已明码标价,但极不规范,物价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实际上,对于旅游区经营者通过价格欺诈宰客的行为,法律早已划定红线,也明确了法律责任。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而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诈交易的行为,价格法在第四十二条、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维护一个良好形象,千难万难;而破坏掉它,一件糟心事儿就足够了。或许,这只38元的青岛大虾会像一块狗皮膏药一样糊在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的脸上,揭都揭不下来。

        (法制网10.8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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