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黄老太有两个女儿大荣和小荣,名下有两套房产。2013年10月,黄老太与两个女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均归大荣所有。两套房产已由母亲黄老太以人民币55.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了干儿子阿炳,售房款均由大荣享有。母女三人及见证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一个月后黄老太去世。房产此前已交付阿炳,阿炳支付了10万元房款,并由小荣转账给大荣。
大荣认为,两套房产的权利人均为黄老太。《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黄老太去世后该房产由其继承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阿炳对房产只是借用。大荣诉请法院要求阿炳返还讼争房产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阿炳主张,黄老太系其干妈,因双方感情较好,黄老太于2013年春节期间决定将房子卖给阿炳,价格55.5万元,并允许阿炳先装修入住,再付房款。之后阿炳开始装修房子并入住,随后付了10万元的房款。大荣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小荣陈述,《财产分割协议》已清楚表明讼争房产已由母亲卖给阿炳,房款归大荣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大荣的诉求,大荣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大荣、小荣、黄老太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虽然协议约定了讼争房产归大荣所有,但该协议中亦确认了讼争房产已由黄老太出售给了阿炳,该笔售房款归大荣所有。据此,法院驳回了大荣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10.8 安海涛 朱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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