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7日国家民航局在《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中明确提出,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时,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不能托运。同时,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一年以来,各类关于乘机旅客携带违规充电宝发生自燃甚至爆炸等事件依旧屡见不鲜。仅今年5月民航系统就发生3起飞机火情,“肇事者”都是旅客随身携带的充电宝。8月14日,民航局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重申了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登机,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等规定。
工作人员表示,充电宝属于锂电池聚合物储电设备,相当于大容量的锂电池设备备用电池,在高空环境下遇热后很容易引起自燃。如果将锂电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运,行李在狭小货舱空间中受到挤压或者被碰撞,就会引发锂电池自燃,严重威胁飞行安全。
(《京华时报》8.17 郝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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