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召开落实《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动员大会。
《指导意见》以“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经营者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同时,扩大了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综合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场、超市、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均为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据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陆原介绍,此次指导意见还扩大了消费维权的证据范围。此前,只有购物票据能作为证据,今后消费者在会员制经营单位消费或者通过银联卡刷卡消费,会员记录和刷卡记录均可以作为消费争议有效证据。此外,消费者网上购物,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购物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等,也可作为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争议的有效证据。
《指导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法制晚报》8.18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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