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河北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张女士到北京的煤炭总医院求职。在面试通过后,医院向张女士收取了1万元就业保证金,但后来,张女士并未到该医院工作。张女士认为,煤炭总医院要求交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故将煤炭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保证金1万元。
煤炭总医院辩称,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煤炭总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但其未依约到该院工作,浪费了毕业生进京指标,给医院造成了重大损失。
庭审时,煤炭总医院提交了一份张女士于2012年1月10日所签署的《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张女士毕业后自愿到煤炭总医院工作,正式报到之前自愿缴纳1万元,正式报到后院方将保证金退还,如未履行承诺,则自愿将1万元保证金赔偿给煤炭总医院。
张女士称,未到被告处工作,其原因是她所应聘的岗位会接触到放射线,对身体有影响,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去。
法院审理后认定《承诺书》系张女士本人所签署。原告应遵守自己的承诺,而该《承诺书》的条款为双方约定的内容,故承诺书中的保证金实为违约金性质。
而原、被告签订的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该协议应适用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制晚报》6.1 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