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北京密云县某村60多岁的张某找到同村的孙某,帮忙运输自家地中的花生。行驶到村内的斜坡处,孙某的农用车无法通过,张某和两名亲属便走上斜坡帮助推车。正在自家田地里干活的杜老汉看到,也来帮忙。不料在推车时发生溜车,将杜老汉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杜老汉的三子女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张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庭审中,张某称杜老汉死亡是因为孙某驾车溜车,跟自己没有关系。孙某认为,自己受张某所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和张某均称,当时并未要求杜老汉帮忙推车,其行为完全属于主动自愿。
密云法院法官认为,杜老汉助人为乐的精神值得弘扬,逝者亲属应该得到合理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孙某、张某同意各给付原告损失5万元。
律师表示,帮工是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这起案例中杜老汉的行为应该属于帮工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北京青年报》4.9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