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逝者的关注往往是灾难报道中一种常见的新闻手法。然而,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部分媒体的报道却引发争论。
报道并未突破法律底线
事件缘起有媒体发表的一篇题为“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的报道,引用了个人社交平台上的信息以及采访相关同学,包括姓名、年龄、专业、生平喜好等,并配以遇难者的头像。该报道随即受到部分复旦学生的质疑和指责,呼吁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让逝者安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李学辉分析说,媒体公开报道死难者的身份情况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要从几个方面综合判断:首先,要看信息来源是否合法,个人发布于社交网络上的信息,原则上属于发布者以公开的形式放弃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也就是说报道引用的信息和图片资料都是公开的,已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其次,要看主观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媒体通过对“一朵鲜花的凋落”反映了社会现实,表达对生命逝去的惋惜,目的并无不当。第三,报道手段上也属于常规报道,不存在侮辱、诽谤、捏造、虚构等情形;第四,未产生不良后果,观后会让人产生同情和惋惜,让人更加重视生命。从以上四个方面综合分析,媒体的报道并未突破新闻报道的原则和法律底线,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慎用社交网络个人信息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留在网上的很多信息都处于公开和半公开的状态,对此,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磊说,一是互联网使用者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一点:个人挂在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上的信息,都极易成为被他人获取的公开信息;二是信息的获取者,包括政府、公司和大众媒体,应该注意互联网伦理,要评估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公布信息的方式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会对当事人和公众造成不良的影响。
满足知情权但不能消费遇难者
在这场论战中,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四位教授针对此话题进行了一次非正式的圆桌讨论,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在讨论中被多次提及。
谢静认为,在此事件中,媒体未经授权使用照片和私人信息有些不妥,但难说是大问题,或者并非要害。关键是这样的报道是否关乎公共价值,是否消费悲情。一方面,公众对媒介不应苛责,另一方面,媒体人也不能避而不谈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
陆晔认为,如何讲述遇难者的故事,他个人有个判断标准,即:如果是我的家人我会高兴吗?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这跟公众知情权有关吗?
(《北京晚报》1.6 张蕾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