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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司法活动应告别“速度崇拜”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30日   06 版)

        迟到18年之后,“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迎来无罪宣判,现已步入赔偿和追究当年办案人员责任的阶段。

        事后回望,“呼格案”的审理之快,与上世纪90年代的“严打”背景不无关系。虽然“严打”在时下被提及的频率正在下降,但“快审快判”的思维依然难言完全从司法理念中退场。尽管一些时候,案情较为简单,强调“快审快判”只是为了表明有关方面对该案件的重视,或是为了回应公众对司法效率的期待,但是,司法活动自有其规律,必须秉持必要的程序正义与稳定性。

        司法效率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必须建立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否则,再高的司法效率都只能得不偿失。在正常的司法环境之下,司法审理活动特别是死刑判决,必定是慎之又慎的,必须有足够的程序和时间作支撑。过度追求司法效率与速度,必定会以牺牲正当的司法程序为代价。最突出的是,在案件侦办阶段缺乏对非法证据的严格排查,提升了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采集的发生概率。

        这是一个越来越“快”的社会,但司法理应坚守自己的节奏,维护稳定性与独立性。强调司法活动应告别对速度的迷恋,并非说不应注重司法效率,而是要强调,如果忽视程序正义,片面追求效率,注定只能加大司法公正被破坏乃至制造冤案的风险——而正义,无论如何都不能让位于“效率”。

        (《新华每日电讯》12.22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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